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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9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6]38

 

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和企业工商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从 200641日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设立新的权属企业或对权属企业增加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暂由各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开办主业以外的企业,若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加投资,其出资行为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加投资,其出资行为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持上述有关批准文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有关程序,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产权转让、增加投资、司法拍卖等原因,造成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级次、国有资本出资人以及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等变动行为的,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经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或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经批准改制转让产权后无国有出资的,应当自批准或作出决定之日起,由企业出资人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注销或变动产权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时,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由一个或多个国有单位出资比例累计超过 51%且第一股东为国有的企业,其再出资设立子企业仍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国有参股企业再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均应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进入由省国资委确定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凭证,是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的必需材料之一。
 

  四、拟拍卖司法冻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或产权,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由省国资委确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实施公开拍卖的,国资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变更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