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委托方欲委托产交所挂牌的标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不清晰的,一律不予挂牌。
第二条 委托方应提供挂牌标的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区级及区级以上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书等。
第三条 委托方委托产交所进场挂牌,至少要提供以下文件中的一种:
1、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的批准文件;
2、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有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委托方需提供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其它足以证明有权进场挂牌该宗标的产权的文件;
第四条 产交所对进场挂牌主体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规范性应审查,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委托。
第五条 产交所将委托方委托的进场挂牌的标的刊登在产交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第六条 产交所在项目挂牌期满后及时向委托方反馈挂牌后对项目的反映信息。
第七条 济南产权交易所根据挂牌时间相应收取挂牌登记手续费。
济南产权交易所
二OO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