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讯
竞价交易规则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3-01-15

为规范产权转让中的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国有企业(集体)法人财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条  在济南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适用所有参加竞价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合法,权属清晰,程序合规,资料完整的产权交易项目,均适用竞价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转让标的,是指转让方(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转让。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交易方式,是指本中心组织竞价,在确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意向受让方采取一次性报价或者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人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转让方或委托人,是指委托本中心应用竞价方式转让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受让方,是指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受让转让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审核确认,参加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意向受让方。

本规则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并最终购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保证金,是竞买人承诺遵守本中心的产权交易规则、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约定,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的经济担保。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佣金保证金,是竞买人承诺竞价成交后,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竞价佣金的经济担保。竞价前,先以挂牌价格的1%缴纳。

第二章  竞价交易程序

第四条  竞价交易方式的确定

经公开征集产生二个或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由转让方根据《法人财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中的约定及标的的具体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采用一次性报价或者多次报价的竞价交易方式。

第五条  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

本中心是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为竞价交易活动提供市场平台及相关服务,执行本规则,维护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竞价交易活动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区开标厅举行。

转让方与本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一),委托本中心提供有关竞价交易的政策咨询、策划推介、文件制作、组织竞价交易等服务。

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交易,必须到本中心指定场所办理竞价交易手续。意向受让方可自行到本中心指定场所办理竞价交易的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竞价交易手续的,由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本中心办理。

第六条   竞价邀请书
   
本中心与转让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邀请书》(详见附件二)的制作,并向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已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发送《竞价邀请书》,并通知其到本中心办理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相关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邀请书》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竞价邀请书》中的要求持相关证件到本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意向受让方办理了上述手续,即视为其同意以竞买人身份参与相关的竞价交易活动。
   
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本中心办理竞价交易相关手续的,则视为放弃本项目的受让资格。

第七条   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是本中心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督整个竞价过程,确保竞价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而针对每个项目设置的非必要常设组织。

监督小组可以由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构成:
(一)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
(二)转让方代表;
(三)济南产权交易中心代表。

第八条        举行竞价会

 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本中心指定的竞价场地,凭有效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后,对号入座进行报价。

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的,竞买人先进行第一轮报价,本中心公开唱标,三分钟后,竞买人以第一轮报价的最高价为底价进行第二轮报价,本中心公开唱标,三分钟后,竞买人再以第二轮报价的最高价为底价进行第三轮报价,依次类推,直到仅有一人报价为止,此轮报价即为最终成交价。

采用一次性报价方式的,即竞买人参与竞买该标的只进行一轮填报价格,价格当高于挂牌价格为有效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竞买人三分钟内提交报价单(详见附件三),本中心公开唱标,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最终受让人;如出现最高报价多人相同的情形,只对报价相同者进行现场补充报价,再次填写当高于现场的最高相同报价,报价低者无权参与补充报价。直至仅有一人的报价为最高报价,即终止,该报价为最终成交价款。

第九条     确认成交

竞价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购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为买受人。本中心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四),由买受人当场确认签收,并通知委托人。

转受让双方确认结果后,根据《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正式购买合同。

第三章  保证金及其违规处理

第十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中心交纳竞买保证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价交易活动。

竞买保证金在本中心存放期间,本中心不计付利息。

竞价交易结束后,未竟买成功的竞买人凭身份证当场办理竞买保证金的退回手续。最终的买受人可申请退回竞买保证金,也可经转让方同意,充抵成交价款。

第十一条  竞价佣金保证金

 竞价交易结束后,竞价佣金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佣金,买受人可在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到本中心,按成交价格的5%补缴竞价佣金。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在竞价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或有一方违反本规则或发生下列情况时,本中心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价交易,且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对方或本中心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违规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交易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则自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买受人未在本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或《产权转让合同》的;
(二)竞买人提供虚假竞买资料的;
(三)竞买人与转让方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对转让方、监督小组和本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五)其他违反本中心规则的行为。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本中心和委托人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竞买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及其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竞价的终止与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终止:
(一)竞价活动开始前,没有竞买人前来办理竞买手续的;
(二)提交的竞买材料部分或全部无效导致无合格的竞买人;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经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违反本规则的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委托人在《竞价须知》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委托人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本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人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人对委托人、监督小组、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本中心作为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有监督双方公平交易的义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是《国有企业(集体)法人财产流程》的补充规则,本规则没有约定的,以《国有企业(集体)法人财产流程》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1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