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产权交易中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系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中心”)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办事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权益类交易场所。参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 本业务流程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第三条 企业产权转让由标的企业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转让挂牌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一般按照受理出让登记、挂牌公告、受理受让登记、组织交易、签订合同、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受理出让登记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中心会员出让产权,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产权出让申请书》、《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让方进场应提交材料,交易中心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的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出具《出让申请受理回执》。
第八条 交易中心同意受理的,应将《产权出让申请书》电子版传至省中心进行审核。
第三章 挂牌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省中心审核确认后的公告内容报转让方盖章,同时督促会员完成“综合交易系统”的录入。
第十条 公告内容由交易中心在省中心和交易中心网站及济南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挂牌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在挂牌公告期内省中心及交易中心对外公告的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并积极进行项目推介,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二条 挂牌期满,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可根据转让方申请再次挂牌。
第十三条 在挂牌期内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挂牌申请的,自然撤牌。
第四章 受理受让登记
第十四条 挂牌公告期间,交易中心为意向受让方办理购买申请登记。意向受让方委托中心会员受让产权,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产权购买申请书》、《委托代理合同》和意向受让方进场应提交材料,交易中心应对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出具《购买申请受理回执》。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受理意向受让方购买申请后,应将《产权购买申请书》电子版传至省中心进行审核并在挂牌期满前完成交易系统意向方信息的录入,同时按规定收取意向受让方购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公告期满,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并抄报省中心。特殊情况下由省中心审核意向受让方资格后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表示异议的,交易中心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确定意向受让方资格后,交易中心向各意向受让方出具《意向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挂牌公告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一般由交易中心组织或省中心授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组织竞价的,省中心全程给予指导及监督。交易中心应及时将拍卖、招标通知传至省中心审核,由省中心在省中心及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发布。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组织、指导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编号由中心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合同》预审后传至省中心复审,并及时将受让方材料一同提交至省中心。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经省中心审核后,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署合同,并完成综合交易系统中合同的录入工作。
第七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设立产权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为交易双方办理购买保证金、产权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完毕,交易双方按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及费用划入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后,交易中心及时与省中心进行收益分成结算,并将该项目交易价款及费用结算银行进账单传至省中心。
第八章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制作产权交易凭证内容及项目备案表,经省中心审核后由交易中心报省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将项目有关材料上报省中心,经省中心审核无异议后,由省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中心同时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价款划转通知、交易价款收款收据、权属变更登记证明、保证金退还申请等材料办理出款手续,并及时将出款手续上报省中心。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材料齐备后,交易中心按要求完成项目档案的装订,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档案装订工作,并接受中心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业务流程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非企业国有产权业务操作可参照本业务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