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讯
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10

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自愿申请并通过交易中心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员。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服务类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第八条  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两名或两名以上交易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

  (四)综合类会员主要为大中型企业、国内外知名金融或金融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与交易中心在业务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的机构;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

  (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在交易中心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并按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服务类会员可同时申请经纪类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公司、招标公司、拍卖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服务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入会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会员协议书,交易中心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综合类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自营产权交易业务;

  (二)开展代理产权交易业务;

  (三)利用交易中心信息网络,获取产权交易信息;

  (四)通过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

  (五)按约定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用;

  (六)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活动;

  (七)获得交易中心业务宣传或推荐的机会;

  (八)应由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经纪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除外;服务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规定和制度;

  (二)及时向交易中心反映、反馈交易信息;

  (三)维护委托方和交易中心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

  (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和指导;

  (五)会员参与产权交易项目应收的佣金或服务费用,按约定比例与交易中心进行分成;

  (六)建立并长期保存业务档案;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在交易中心从事下列业务:

  (一)综合类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居间、行纪、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为项目提供整体策划方案;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二)经纪类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居间、行纪、代理业务;为项目提供整体策划方案;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三)服务类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交易项目提供审计、评估、法律、竞价组织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在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代理服务;不得同时提供代理与竞价组织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会员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发生合并设立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向交易中心备案后承继原会员资格;新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自成立起至变更备案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会员发生分立,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会员资格承继方,并向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交易中心备案。

  (一)企业章程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三)企业名称、地址,授权人变更;

  (四)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五)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

  (六)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被中止业务或要求整改期间,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开展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资格存续期间,申请人申请退出的;

  (二)会员被依法吊销证照、撤销或者注销;自然人会员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产权交易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指派专人担任产权交易员,负责与交易中心的联络和产权交易具体工作。会员变更产权交易员,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会员指派的产权交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其它管理规定。其业务行为代表会员,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指派的会员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会员更换产权交易员的,应当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备案。产权交易员在变更前的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仍由原指派的会员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建立会员评价制度,根据会员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评价等情况对会员单位予以奖惩。

第七章 会员自律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员单位以建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济南产权交易市场为宗旨,以服务、自律、规范、协调为职能,中心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引导会员加强诚信建设为目标。

  第三十二条 会员自愿申请入会。须签署会员协议,并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会员诚信体系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会员诚信制度体系,为会员建立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通过业绩评定等制度办法对会员诚信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会员诚信情况,对守信者以市场信誉褒奖,给失信者以市场信誉惩戒。

第九章 会员监管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会员与委托方因产权交易发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

  (三)会员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正常完成产权交易业务,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会员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对交易项目正常进程产生影响的;

  (五)会员行为有损委托人、中心利益或声誉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七)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妨碍产权交易的;

  (八)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九)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时提供代理和竞价组织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发生变更登记事项,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其在60日内办理;期满不办理的,交易中心中止其会员业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不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会员资格中止;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