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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交易流程
发布时间:2014-10-22

按照原市国资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济国资法[2003]02号文件“关于规范我市产权交易行为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委托方欲委托产交所转让的债权权属应当清晰。债权不清晰的,一律不予交易。

第二条 委托方应提供转让标的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区级及区级以上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书等。

第三条 委托方委托产交所交易债权,至少要提供以下文件中的一种:

1、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的批准文件;

2、债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债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有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委托方需提供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其它足以证明有权转让该宗债权的文件;

第四条 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投资主体备案后,作为确定债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债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获得相关债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条 产交所对债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应审查,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委托。

 第六条 产交所将委托方委托的待交易债权刊登在产交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

  第七条 产交所在项目挂牌期满后及时向委托方反馈挂牌后对项目的反映信息。

  第八条 组织交易;决定采取何种出让方式;委托方与产交所协商采用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公告期内只有一家受让意向人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若有多家受让意向人则采用拍卖或招标竞价等方式转让。已经由委托方的上级单位确定采取何种处置方式的,按照已确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签约成交;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济南债权交易所根据其合同出具债权公开转让交易证明,并按照成交总额的万分之五(每项目最低收费200元)收取服务手续费。

 

济南产权交易所

二OO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