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济南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资产转让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进行的资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债权、知识产权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企业产权、股权。
第四条 从事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五条 资产转让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参与资产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挂牌转让协议成交、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选择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资产转让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资产转让,转让方应填写资产转让申请文件,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资格证明;
(二)资产权属证明;
(三)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或转让方决策程序有明显疑义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据此,对应提交资料清单中的内容:
(一)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二)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三)转让标的为生产设备。包括设备所有权证明文件、资产设备清单等;
(四)转让标的为在建工程。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五)转让标的为债权。包括借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担保合同等;
(六)转让标的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等。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对资产转让申请文件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在进场前根据转让标的的情况确定交易方式,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方式包括:
(一)挂牌转让协议成交;
(二)拍卖;
(三)网络竞价;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挂牌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挂牌信息公告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资产挂牌信息公告的同时,组织经交易中心认可的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六条 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后,根据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将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发布,竞买人通过网络报价系统竞争购买转让标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资产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转让标的为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九条 转让方在挂牌信息公告中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点、方式等内容。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交易中心同意受理的,与转让方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一条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国家相关政策对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交易中心网站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挂牌信息公告中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结的,应由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变更公告的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转让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自行终结,交易中心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五条 挂牌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现场勘查、尽职调查。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结算专用账户,确认已知晓且认可公告中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本规则。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资产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受让资产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购买体,并委托其中一个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对资产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手续。对不符挂牌信息公告要求的,交易中心将予以告知。
第三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挂牌信息公告的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网络竞价有效期内凭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三十三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照受让方报价与转让底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实施拍卖过程中,只有一人参与举牌,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第三十五条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网络竞标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按《网络竞标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告约定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提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 资产转让各方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资产转让资金包括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等,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八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应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未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四十条 权属变更完成或受让方提交划款申请后,转让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划转交易价款。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资产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鉴证,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交易双方支付全部交易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二条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资产转让的项目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
第四十四条 资产转让过程中,交易中心收到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涉及转让资产争议的裁决文件的,交易活动中止。资产转让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交易中心可视情形中止、终结交易。
第四十五条 资产转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终结交易。
第四十六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交易中心视情况给予警告,取消资格,中止、终结交易。
(一)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及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九条 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